本次招标项目为管理用房及配套用房施工,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安装、室外工程。室外工程主要包括道路、土方、挡墙、排水、景观、绿化、电气、室外给水消防水工程。具体以提供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含编制说明)及招标文件中明确内容、可能出现的施工图修改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以及根据招标人明确指令需在招标范围外增加的工程量及招标范围内减少的工程量为准,本次招标工程概算中的建安工程造价1600万元,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资格后审方式招标。
二、投标资格条件
(一)投标人:
☑ 1、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 2、具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三类人员A类证书;
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的其他公司,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但组成同一联合体参与本标段投标的除外;
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4、投标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日期以竣(交)工验收日期为准〕,完成过单个施工合同金额≥800 万元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证明材料:①提供竣(交)工验收记录(报告)证明材料、②合同、③中标通知书。如业绩证明材料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不能完全体现业绩要求的具体表述,需同时提供其他相关的竣(交)工验收资料。相关的竣(交)工验收资料,仅指竣(交)工验收阶段及之后签署的工程资料,如竣工图、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凭证等。证明材料出现载明信息不一致时的资料认定顺序:①、②、③】。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
☑ 1、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
☑ 2、具有三类人员B类证书;
3、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现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日期。
4、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日期以竣(交)工验收日期为准〕,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在投标人单位完成过单个施工合同金额≥800万元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证明材料:①提供竣(交)工验收记录(报告)证明材料、②合同、③中标通知书。如业绩证明材料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不能完全体现业绩要求的具体表述,需同时提供其他相关的竣(交)工验收资料。相关的竣(交)工验收资料,仅指竣(交)工验收阶段及之后签署的工程资料,如竣工图、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凭证等。证明材料出现载明信息不一致时的资料认定顺序:①、②、③】 5、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
(三)其他:
☑ 1、拟派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三类人员C类证书,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
2、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犯罪记录(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的结果为准);
3、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以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
4、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以全国和浙江 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为准);
☑ 投标人未被列入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以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
5、/。
□不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委托浙江省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电子收付平台(以下简称保证金平台)统一收付,具体操作见交易平台(http://www.zmctc.com)。
一、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不少于20万元。
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三、投标保证金的缴存方式: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银行保函、保险公司投标保证保险或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出具的投标保证金联保证明。
1.银行转账:柜面转账(电汇)、网银支付。
专户名称: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一:工行杭州庆春路支行
专户账号:1202020229900500202
开户银行二:中信银行杭州凤起支行
专户账号:8110801013201676034
开户银行三: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
专户账号:571913505610206
注:银行转账形式缴存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2.银行保函:通过省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登录浙江省投标保证金数字保函业务系统办理的银行保函,且担保金额不得少于本次投标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自出函之日起一年。
3.投标保证保险:通过省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登录浙江省投标保证金数字保函业务系统购买投标保证保险,且保险金额不得少于本次投标保证金金额,绝对免赔率为0,保险期间为:自投标保证保险出单次日起一年。
4.保证金联保:省招标投标协会出具的投标保证金联保证明。
5、若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方式缴存的,均须在上述平台线上办理,不接受线下纸质保函或扫描件。
四、投标保证金的缴存时间:
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日前一天的22:00(北京时间)前足额将投标保证金缴存至省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并与投标项目(标段)关联成功,否则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咨询电话:
工商银行:0571-87250378、87255239
中信银行:转账0571-89728150,89728152保函0571-86439660,4006998085
招商银行:客服95555、网关支付0571-82739769、电子保函0571-82739710
协会联保:0571-81060872
保证保险:400-153-8889
五、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投标人在项目关联成功后,若出现投标撤回、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文件、保证金金额不足、投标人不足三家等情形,保证金平台在开标(投标截止)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自动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2.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10天后,保证金平台自动退还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保证金。
3.招标人完成中标结果公告后,保证金平台自动退还除中标人外的其他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
4.招标人完成中标合同备案后,保证金平台自动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5.投标人缴纳保证金后,由于各种原因未与投标项目(标段)关联成功的,由投标人在网上自行办理退款,保证金平台自动核对后沿原路退回交款账户。
6.招标项目终止的,保证金按以下规则退还:
(1)尚未开标的项目,保证金平台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自动退还所有该项目已收到的投标保证金。
(2)已开标的项目,除招标人要求不予退还外,其他投标人的保证金,保证金平台在收到招标人发出项目终止指令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自动退还。
7.遇下列情形时,保证金平台将暂缓退还相关投标人保证金:
(1)招标项目(标段)发生投诉的,暂缓退还该项目所有投标人的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不受保证金有效期约束。投诉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递交投诉书的,暂缓退还自电子交易平台收到投诉书的当天生效;投诉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外的方式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递交投诉书的,暂缓退还自电子交易平台收到招标人暂缓退还指令时生效。
(2)因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约定,招标人要求暂缓退还相关投标人保证金的。
针对银行保函方式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另行按照保函约定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前向相应银行提交书面有效期顺延告知函。
8.出现投诉的招标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退还时间不受保证金有效期约束。投诉处理完毕,按以下规则退还:
(1)除招标人要求不予退还的以及本条第(2)点所列的保证 金以外,其余投标人保证金在电子交易平台收到招标人退还指令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自动退还。
(2)已超过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或者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内已 14 不足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合同签订所需合理时间,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延长保证金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按延长后计算。
针对银行保函方式的投标保证金,如不予以退还的,招标人应另行按照保函约定向相应银行提交书面付款通知;予以退还的,向相应银行出具本保函已失效的书面指令。
9.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到期前,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应将希望延长有效期的意向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将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名单及延长期限告知省交易中心登记并同时报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备案,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按延长后计算。
10.除招标人决定不予退还的、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提出暂缓退还的以及因投诉处理需暂缓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外,其余投标保证金在原投标有效期到期后第二个工作日自动退还。
11.投标人在投标期间银行基本账户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省交易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以确保投标保证金及时准确地退还。
12.投标保证金退还时,同时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 4、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
出现上述不予退还情形的,招标人书面告知省交易中心登记后,保证金平台将自动划转相关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至招标人指定账户,不再退还给投标人。
投标人以保证保险方式或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出现上述情形的,招标人将向投标人进行索赔。招标人应及时登录交易平台在线申请保险理赔,填写理赔原因,根据保险公司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或向银行提出书面索赔声明。
一、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提供);
□3、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的提供);
☑ 4、建设行政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6、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三类人员A类证书,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
☑ 7、建造师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注册建造师信息查询页面(最终的完整信息页面)打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和建造师执业章)或注册执业证书或建设行政部门相关名单公告(需提供下载的纸质公告和网址,公示名单无效)。注册建造师暂不受有效期限制,但截至投标截止日年满65周岁的不得参加投标;
☑ 8、拟派项目负责人三类人员B类证书;
☑ 9、拟派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C类证书;
10、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承诺书;
11、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资料(银行转账记录或银行保函或投标保险保单或保证金联保证明);
☑ 12、投标人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拟派项目负责人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
13.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的投标承诺书,不允许修改格式;
14.本招标文件中的复印件统一修改为复制件,复制件包括复印件、扫描件、照片、网页打印件、电子证书打印件等。
15.本次招标时,投标人单位实体公章与单位电子章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可相互替换使用。法定代表人签字与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可相互替换使用。
16.企业资质证书、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外但附有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延期文件的,视同在有效期内。
17.提供的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的规定。
□二、评审打分资料:/
以上一、二条涉及证书、资料应在投标文件中附复制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上述证书、资料均应在有效期内,已在有效期外尚在办理延期过程中的视为无效,注册建造师按特殊条款处理。评标专家评标时,可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系统澄清,但提供的资料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共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库选经济、技术专家4人(库选经济、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专家人数的2/3);
库选经济、技术专家确定方式:执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被发现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1位专家不能参与评标的,自动从评标委员会中取消1名招标人代表;2位专家不能参与评标的,不再补抽由其余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最终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5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一、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系统中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并及时答复,在规定的时限内投标人不参加核实或不予答复的,视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
二、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一)符合性内容
1.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设备等条件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款中一、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内容为准);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项规定为准)签字或盖章的;
3.委托代理人无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载明的质量目标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目标的;
5.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
6.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包括清单项数,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7.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与本标段其他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组成同一联合体的除外)存在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
8.拟派项目负责人被省发展改革委列入招投标失信黑名单,且在披露期限内的;
☑ 投标人被省发展改革委列入招投标失信黑名单,且在披露期限内的;
9.投标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10.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的(以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为准);
11.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5款第四点规定情形的。
1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离的
13.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况的。
(二)技术标内容
1.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或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
2.主要的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保障措施不可行,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
(三)商务标内容
1.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2.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最低评标价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评标价低10%(在5%-10%范围内约定)以上,且投标人对其报价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或提供的相关资料无法证明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的;
3.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4.投标人拒绝修正不平衡报价,且拒绝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资料的;
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载明的投标报价或其它关键内容不全或有瑕疵的;
6.投标文件的编制人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或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的。
7.投标人未按以下要求进行报价的:(1)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投标报价总额不得低于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浙建建发【2022】37号(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的相应费率下限值,具体如下:
按非市区一般工程考虑,取费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本工程土建部分不低于8.21%;安装部分不低于6.13%;市政工程(道路、挡墙、排水)不低于7.56%,景观绿化工程不低于6.12%。 (2)企业管理费报价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费用定额和相关取费计价文件规定的对应专业工程企业管理费弹性费率下限乘以20%的计算值,企业管理费取费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土建部分不低于2.49%;安装部分不低于3.26%;市政工程(道路、挡墙、排水)不低于3.41%,景观绿化工程不低于3.70%。(3)规费的取费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投标报价费率不得低于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规定数值的30%,具体如下:土建部分7.73%;安装部分9.19%;市政工程(道路、挡墙、排水)5.63%,景观绿化工程9.29%。(4)税金:应按建建发〔2019〕92号文件规定,以税前工程造价为计算基数,费率为9.00%。(5)安全生产责任险由投标单位根据省市文件自行报价(6)本工程不计取暂列金额
8.评标委员会认定属投标人自身原因有重大漏项的
除本条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文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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