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延安南沟门水利枢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注册地(住所) |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师范路文化沟水利局院内) | 法定代表人 | 王润生 |
成立日期 | 2010-02-05 | 注册资本 | 8652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86520.00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水利管理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610600698441026C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发电;供水;水产养殖;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监理。 一般经营项目:水资源开发;农业经济开发;水利水电设备器材配件、五金建材销售;旅游项目开发;农业观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延安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40.0000000 | ||
陕西延长石油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30.0000000 | ||
华能陕西发电有限公司 | 30.00000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3726.35 | -4907.42 | -5126.3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46842.55 | 199982.29 | 46860.26 | |
审计机构 | 陕西华之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03月31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132.79 | -1241.56 | -1241.5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46336.52 | 200864.48 | 45472.04 | |
其他披露内容 | 1.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为标的企业提供了13.66亿元借款,2023年标的企业三家股东共同为前述债务向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提供了保证担保,其中合同保证范围内总债权金额的30%由转让方华能陕西发电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即债权担保金额为4.1亿元。2.其他详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保证合同等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资料。 |
转让方名称 | 华能陕西发电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7号1幢10201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罗发青 | 成立日期 | 2008-11-25 | |
注册资本 | 225529.82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225529.82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6100006815711904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0.000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0.00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1002XD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3-04-10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决议文件名称 | 业务审批单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延安南沟门水利枢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 |
转让底价 | 29,894.42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保证金8968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信息发布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①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②挂牌期满,若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不涉及扣除交易保证金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北京产权交易所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原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部无息返还。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5)虽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但未按该合同约定支付足额交易价款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及相关操作规定,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2)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3)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款项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4)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以后、在股权交割日前办理完成债权担保替换,办理时间最长不可超过60个自然日。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同时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6、本次转让涉及的税费,由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缴纳。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不得采用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等方式参与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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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8,968.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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