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国能(柘荣)水电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注册地(住所) | 福建省宁德市(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英山乡何家山村下清水坑13号(经营场所:柘荣县英山乡清水坑村)) | 法定代表人 | 金君 |
成立日期 | 2010-01-06 | 注册资本 | 175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1750.00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926699033884X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水力发电;水力项目投资、管理;电力技术咨询、服务;电力物资、建材、金属材料及电力电器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宁德市上白石水利枢纽工程有限公司 | 100.00000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863.59 | -1908.44 | -1432.5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039.98 | 4068.15 | 971.83 | |
审计机构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02月29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39.28 | 16.80 | 12.60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861.76 | 3483.60 | 1378.16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信息披露期为40个工作日,前20个工作日为信息预披露期,不接受意向受让方参与报名。2、本项目转让底价为12260.66万元。其中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100%股权对应的转让底价为8850.78万元,转让方及其关联方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有标的企业债权对应的转让底价为3409.88万元。若产生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为股权部分的溢价。3、本项目债权金额3409.88万元,其中转让方持有债权金额2408.05万元,为本金2400万元截止至2023年03月31日的本息和,年利率4.6%,受让方须同时将该笔债权本金产生的未结利息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计息日自2023年04月01日至受让方支付完成本项目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之日止;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有债权金额1001.83万元,为本金1000万元截止至2023年03月31日的本息和,年利率为5年期以上LPR利率减75bp,2023年04月01日至该笔债权偿付完成之日止的未结利息由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从标的企业在其开立的账户中先行划转扣除,若标的企业相应账户余额不足以扣除时,由受让方在该笔债权偿付之日同时将未结利息差额部分支付至标的企业相关账户。4、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5、本项目涉及职工安置,具体详见置于北交所备查的《国能(柘荣)水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6、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名称 | 宁德市上白石水利枢纽工程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万安西路27号夏威大厦8楼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金君 | 成立日期 | 2005-11-16 | |
注册资本 | 3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900782160518E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000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00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18267J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3-11-23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挂牌转让温州公司和柘荣公司股权及债权的批复》(国家能源财资函(2023)425号)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国能(柘荣)水电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
转让底价 | 12,260.66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3678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该交易保证金中的1001.83万元即转为标的企业对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所持债权的偿还款,并同步划转至标的企业在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立的指定账户(账户信息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2023年04月01日至该笔债权偿付完成之日止的未结利息由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从标的企业在其开立的账户中先行划转扣除,若标的企业相应账户余额不足以扣除时,由受让方在该笔债权偿付之日同时将未结利息差额部分支付至标的企业相关账户,该笔债权本息的偿付完成作为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签署的前提条件。2、(1)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仅产生1家意向受让方,则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产生2家及2家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条款的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来函申请无息返还。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要求情形的。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以标的资产存在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作为补偿,并可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挂牌转让,若重新转让成交价格低于本次转让成交价格的,转让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补足差额,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知晓并同意在本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本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的1001.83万元即转为标的企业对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所持债权的偿还款,并同步划转至标的企业在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立的指定账户;本方知晓并同意2023年04月01日至该笔债权偿付完成之日止的未结利息由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从标的企业在其开立的账户中先行划转扣除,若标的企业相应账户余额不足以扣除时,由本方在该笔债权偿付之日同时将未结利息差额部分支付至标的企业相关账户,该笔债权本息的偿付完成作为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签署的前提条件;(2)本方同意在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所持债权偿付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本方知悉并承诺将按照各借款约定利率支付本项目债权本金未结利息至转让方指定账户;(5)本方知晓并认可《国能(柘荣)水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全部内容;(6)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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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678.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4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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